監察罷課委員會

罷課監察委員會

監察罷課委員會

對於18歲以下的未成年學生,其判斷力未成熟,極易受到鼓動而行差踏錯。因此,儘管本港無法律明文禁止「罷課」,卻有不同的相關條例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2009號)「確保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中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學生如獲取錄入讀小學或中學級別,學校須讓他們在原校完成教育。校長有基本責任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條例》(第279章)第748條規定,「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介乎6至15歲的子女定時上學」;第78條更規定:「任何家長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或不時經更改的該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這些法例都是通過對學校、家長的法律約束,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如果學校、家長盲從個別組織的「呼籲」,允許學生參與罷課,既損害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更要負上法律責任,學校、家長不能不對罷課的煽動提高警惕。

已有條例規定小、中學生要上足課,所以請支持罷課的學校及老師記得用假期幫的罷課學生補足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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