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Archives: April 2016

放生佔中收黑無罪這就是香港

僅17%佔領者遭控法律界指多輕判異於國際 持續79日的違法佔領行動於前年底結束,距今已有1年3個月,亞太法律協會今(31日)發表佔領行動的相關案件評析報告,引述傳媒指截至2月底為止,900名被捕人士中,當中只有一成七,即150多人被落案檢控,而即使是被檢控人士,只有不足一半的68人被定罪,最終被判刑罰最重為10個月或以下,有超過一半更是僅被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協會質疑,法院至今涉及佔領行動的判刑過輕,直指參考外國如涉及非法集會、騷亂等個案,判處監禁刑期最高可達4年,促請香港司法機關參考外國成立由多方組成的判刑指引委員會,制訂權威判刑指引,成為各級法官日後的定罪量刑中重要參考標準. 前年佔領行動結束後,大批被捕人士至今仍未被起訴,亞太法律協會今發表佔領行動的相關案件評析報告,加上參考外國處理類似個案的做法,認為法院至今涉及佔領行動的判刑過輕。曾代表的士業界於佔旺區申請禁制令、協會會長鄺家賢稱,據協會綜合傳媒報道所得的資料,發現所有被起訴人士涉及200條控罪,其中超過80宗為阻礙公職人員罪和襲警罪,當中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者百分百獲撤銷控罪,而被控襲警罪者只有二成八罪成,她認為,涉事者似乎不是太多人有悔意,認為以上控罪最高均可判處監禁。 鄺家賢其後比對香港過去多宗遊行示威,及外國類似示威案例,指出若然在外國被控非法集會、參與騷亂或襲警,判處監禁的刑期是由4個月至4年不等,相反香港只有2周至4周,並可能緩刑1年,由此推論,香港於涉及有關罪行的判決趨於較輕。 就此,協會於報告中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促請警方加大調查和搜集證據的力度、促請律政司面對佔領有關案件及其定罪量刑,應以廣義上的公眾利益保衞者為角色,而從長遠而言,相關司法部門應成立判刑指引委員會,以加強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透明度,提升公眾參與度和提高判刑的一致性。 同場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亦指,現時法庭處理案件的速度緩慢,特別提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及的案件前後需時3年8個月,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案件亦花了3年時間調查,江樂士坦言,若案件審理速度拖得太久,會對刑事公義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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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書港言:制度失效還是輸家賴地硬

制度失效還是輸家賴地硬 近年流行於一眾社運圈子、無業知青及虛擬世界公民口中的革命口號是制度失效(或制度暴力)。因為制度失效,所以社會良知需要以衝擊這個那個官員佔領這裡那裡十天半月、撞破立法會大門、焚燒政府公物及小市民財產等手段來「發聲」;因為制度暴力,於是生於亂世的無業杰青被迫上街掟磚、縱火、刑毀、打差佬,事後仍理直氣壯覺得自己為民請命 。但到底這句制度失效或制度暴力是否言之有物,還是社會棟樑無良政棍革命販子為了替自己的惡行開脫而創造的草人。 那些內心充斥怨恨及怒憤的八九十後杰青整天埋怨香港社會不公,懷緬回歸前的香港如何好景如何公義。歸英、戀殖對現今的港產廢青可以說是時代信仰。但就算憤青當年未投胎轉世為人,為什麼他們父母經歴過香港魚翅撈飯的「黃金年代」到了今天仍舊冇發圍,叫子女不能贏在起跑線或成功需父幹呢?原來大多數小市民終其一生籍籍無名,相反名成利就只是極少數的例外。不能安份守己,無德無能卻要眼高手低不自量力只會添餘恨! 世上總有人或許能力不足更主要是心態及性格缺失,不論身處什麼時空及如何改變制度也注定是萬年吊車尾。認為今天香港制度出問題而令到自己懷才不遇屈屈不得志的社會失敗者,心底真的相信「推翻暴政」或打倒什麼什麼霸權後自己能有翻身出頭之日嗎?需知成功除了才具及機遇,更需要放棄玩樂持之以恆下水磨苦功,工餘課餘自動自覺學習新知識又或捲起袖子為專業創業而作準備。正所謂台上三分鐘台下十年功,又或近年被引用無數次的練習一萬小時。天道酬勤,機會是不會留給那些終日浪費生命於高登網打炮嘴、一百毛及連續劇,每年外遊及花費於新型號手機潮物等,大講work-life balance的享樂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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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書港言:來一場沒有結果的革命

來一場沒有結果的革命 香港自反國教到佔中,再經歷鳩嗚反水反蝗,到最近的本土暴動及港獨主張。由港產廢青主導的暴力抗爭一而再變本加厲 ,雖未至明目張膽高舉革命之旗,卻逐步由暗轉明表示香港需要所謂浴火重生來一次轟轟烈烈的反中抗共的革命。可是不論幕後藏鏡人或幕前傀儡,與及等而下者一眾炮灰級別的蒙頭鼠輩,所有參與者也只想撈取名利油水,又或如吸食毒品般自我感覺良好,擴闊(網上)社交圈子,填滿空白的人生。烈士反而從未認真考慮革命成功推翻「暴政」的可能,甚至打從心底抗拒革命遊戲有結束的一天。 假使香港由這些只懂得反對別人及叫叫抗爭口號的民主老將小將上台執政,他們對於教育經濟房屋交通環保等各範疇可有什麼洞見,又打算如何執行落實其政策?雖則以爭取民主為己任的政媒複合體多年來日以繼夜對信眾洗腦,宣揚「只要香港有程序公義及真真真民主就什麼問題也迎刃而解」的信仰,可惜這套鬼話根本連身處革命圈子(及香港社會)最底層的無業高登仔熱狗仔也不會相信。 要是香港真的革命成功,誰敢保證主子不會鳥盡弓藏狡兔死「走狗」烹。故此那些老牌民主戲子多年來一動不如一靜一直hea做交戲。要不是兩年前「國際民主總公司」向香港的「民主代理人」施壓,一眾曾直接間接受過恩惠的政界學界傳媒界甚至法律界朋友又怎會忽然上心上力七情上面,明知有網破魚亡或身陷囹圄之險,再不願也要火裡來水裡去硬著頭皮推佔中揚港獨撐暴徒。皆因過去被飼養千日,今天能不向總公司效死命報恩還債嗎?最起碼也要做些門面功夫吧!可是民主販子內心最渴望的卻是一國兩制香港五十年不變,讓他們繼續發其民主財革命財直至蒙主召喚 。 香港的政治形勢日催惡劣,蒙面勇武份子的無底線抗爭行動令到「爭取民主」的風險成本急升甚至動輒有沒頂之險。因此經驗老到的民主派老油條亦知所進退唱「拒絕再玩」。2016立法會選舉就留給那些膽正命平寧為玉碎的黃毛小子去接火棒,延續這埸永不完結的革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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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書港言:司法獨立掩耳盜鈴

司法獨立掩耳盜鈴 對於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提出要把那些作出詭異裁判的法官「起底」 ,包括名字及政治取向如所屬政黨等。素以維護法律界小圈子利益為己任的大律師公會及公民黨立即暴跳如雷對郭大加鞭撻。可是,假設有人於本港或外地設立網站把公開的法庭資料,包括案件編號、案情、主審法官名字、荒謬的判詞及裁判結果一一輯錄羅列出來,敢問大律師公會這會是「『或』涉藐視法庭」嗎?當有人把所有荒謬案件的判詞及裁判官的名字有系統地「起底」,敢問自命高高在上、神聖不可侵的司法系統中人的面子可掛得住? 正因近年法院多次傳出荒謬的判詞及判案結果,才會令市民大眾積壓著對香港司法系統愈來愈不信任及不滿。大律師公會、公民黨又或公民黨衛星爪牙組織如法政匯思等,與其一再老調重彈以「『或』涉藐視法庭」論來恫嚇小市民,奢望香港人相信「法官永不會錯」、「法官絕不可能有貪慎痴」此等近乎宗教式的盲目信仰實在不太實際。司法界倒不如老老實實面對社會輿論,認真考慮改革司法界小圈子近親繁殖之弊、自己人監察自己人是難以服眾、與及坐擁鉅大的權力卻完全沒受到任何制衡。希望法律界能夠坦然面對市民大眾的質疑及不滿,不要夜行人吹口哨老是以「司法獨立」、「程序公義」等冠冕堂皇的口號,來虛應近年經常出現裁判官或有違反常識認知的判詞,與及有負市民對裁判結果也應公平公正的期望。 最後,順帶引述港大法律系教授公民黨張達明所言『真誠的批評是不會構成誹謗』,希望本文不會被公民黨或大律師公會等審判為「『或』涉藐視法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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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書港言:何謂法治任官演繹

何謂法治任官演繹 正所謂無病不開刀,香港市民往日對香港司法系統的信任,很大程度是出於實用主義。既然一直行之有效,又沒有出現嚴重貪瀆、錯犯、或疑似黑哨的案件,小市民也不會對香港司法系統有什麼大不滿。可惜到了今天香港不只社會治安甚至司法系統同樣受到大量佔中案件的衝擊,一旦案件涉及「政治訴求」,再加上某些較出位的裁判官近乎走火入魔式的寧縱毋枉及對被告施予無限同情,每每以大家想像不到的荒謬判詞推翻證據證供從而放生或輕判犯事者。 「法官放人」的例子實在磬竹難書,例如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一案,主審法官把暴力衝擊美化成「為社會發聲」;19歲廢青深夜於上水作出「損人不利己」的意圖縱火惡行,落到裁判官口中卻被詮釋為「非為自身利益出發」而作出行動;更荒謬的有攻擊警務處網站一案,裁判官認為警方於被告睡夢中登門造訪,被告於精神狀態未必適合接受查問而招供的認罪供詞拒絕接納呈堂;到最近旺角暴動主要疑犯之一黃台仰被起訴暴動罪仍獲得保釋,法官更批准黃申請本月月底離港,到印度會見達賴並出席所謂青年會議的政治騷! 事實明顯不過,有某些裁判官一次又一次化身辯護律師,放棄中立、莫視客觀證據而選擇以「唯心論」的哲學立埸砌詞放生或輕判疑犯。試想判罰款一千幾百又或判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對於這群上法庭見官多過返屋企見父母的職業示威者,能起半點阻嚇作用嗎?難怪示威暴徒審訊後步出法院時面對記者作出勝利的V字手勢及面露囂張的笑容,是否恥笑香港的法治得啖笑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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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書港言:罪不落暴徒

罪不落暴徒 香港始於佔中及後佔中時期出現大量的暴力示威事件。由佔中發起人、煽動非法集會及教唆暴力示威的主犯,又或有份參與各種違法示威、刑毀、襲警、縱火等罪行的暴力示威者,不論罪名或輕或重,人證物證如何充分,經歷繁瑣的司法程序,到最後往往也是由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輕判甚至被判無罪即時放生疑犯。難怪「警察拉人法官放人」這一諷刺香港法治精神名存實亡的口號慢慢被傳頌起來。 記得數年前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包大人的姪女Amina醉駕及襲警一案,裁判結果令到全城嘩然,官官相衛之聲不脛而走。當時的大律師公會及公民黨以「『或』涉藐視法庭 」之言論來應對,一言敝之來一招靠嚇,希望傳媒朋友及小市民識相自動自覺收口。 尤幸身份尊貴的司法界皇親國戚犯案受審始終是「十年唔逢一潤」,當年亦沒有什麼什麼法律界公會或工會人士跳出來遊行靜坐示威抗議包大人的姪女有「特權」云云(相信如發生於今天香港亦不會,始終香港的傳媒及司法界大部份都是「自己友」),箇事件終未對香港法治做成太大的衝擊、與及沒有造成市民對司法系統的失去信心。可惜佔中後出現大量暴力示威者排住隊上裁判法庭,而裁判結果又往往出人意表。香港雖沒有「刑不上大夫」,卻反而出現「罪不落暴徒」的奇詭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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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應用非常手段解決假難民

非常時期應用非常手段解決假難民 李家家 愛護香港力量 行動召集人 5個多月前,筆者於文匯報撰文分析「假難民」湧港所帶來的種種問題和影響。不料只相隔不久,「假難民」問題愈趨嚴重,本港每月的酷刑聲請數字大幅上升,2016年2月單月數字已突破數百宗。 根據傳媒報道,近日被捕的南亞籍非法入境者皆是面帶笑容向執法人員即時提出酷刑聲請。看來非法入境者利用免遣返聲請的漏洞,作為另類「特快居留審批簽證」於香港長期逗留,或許成為了國際間尤其南亞諸國想來港「掘金」的民眾常識了。 剛踏入2016年,「假難民」已於港九新界各處四出犯案,幾乎每天也至少有兩至三宗涉及「假難民」的搶劫、盜竊、非禮、藏毒、藏械、黑工、襲警、打鬥等等案件,猖獗程度令香港人聞南亞人色變。 過去多年以「行街紙」身份滯留於香港的「假難民」只約萬許至數萬人次,但歷年來已為本港「創造」出過超過4,000宗以上的嚴重罪行。這批「假難民」犯罪率之高已到駭人聽聞的地步。「假難民」對香港社會及治安帶來的威脅不容低估,香港政府有關當局實在不能再以正常手段去慢慢處理這個嚴重威脅香港社會的定時炸彈! 特首梁振英於施政報告記者會上提到關注酷刑聲請遭濫用的問題,更指如有需要或會考慮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此,「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卻急不及待跳出來批判梁,認為假如香港退出《禁止酷刑公約》即代表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被剝奪云云。作為「佔中」事件的推手之一,國際特赦組織只不過是舊調重彈,用「靠嚇」的手段去蠱惑香港市民。不過問題的核心是酷刑聲請被濫用而威脅本港社會治安,這是所有香港人也能親身感受得到的,怎可視而不見,任其繼續惡化發展下去? 對於非戰亂地區湧入的經濟難民,香港社會本沒有義務予以關顧,更遑論遭受所照顧者反噬?作為香港市民一分子,要求政府整治治安問題,以確保家人、生命和財產安全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要求。因此相關政府部門如入境處,必須加快處理申請,審慎核批酷刑聲請,同時建議設立禁閉營,對提出上訴、藉故拖延、或未定難民身份前作為居所,確保市民生命財產不受威脅。非常時期應用非常手段解決「假難民」問題,只視乎港人和特區政府有多大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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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

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 「愛護香港力量」代表昨日到高等法院門外請願,指鼓吹「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及其發言人陳浩天煽動分裂國土,已違反香港基本法及干犯《刑事罪行條例》,要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依法予以檢控。「愛港力」召集人李家家指出,「香港民族黨」以粗暴激進的言論恐嚇香港市民,嚴重擾亂社會安寧、破壞法治,令人感到驚慌,若半年未有檢控,他們會自行提出民事訴訟。 考慮提出集體民事訴訟 十多名「愛港力」成員昨日在高院門外拉起寫着「要求立即依法檢控干犯刑事、煽動分裂國土,不容姑息」的橫額,要求嚴懲「香港民族黨」成員。他們指出,該組織嚴重擾亂香港安寧,企圖破壞香港法治,其煽動「港獨」的言論更令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形容該組織「神憎鬼厭」,是「破壞社會安寧、擾亂人民福祉之徒」。 李家家坦言,不明白該組織提出「港獨」的原因,直斥鼓吹「港獨」的行為,違反香港基本法和《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亦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及整體利益。 她指出,該組織以粗暴激進的言論引發市民恐慌,令香港市民受驚,若政府不提出起訴,「愛港力」會向該組織及其發言人陳浩天提出集體民事訴訟,並呼籲市民須共同捍衛香港、捍衛香港基本法,以及捍衛香港市民所努力建立的一切。眾人向律政司代表遞交請願信後散去。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表示,任何主張「港獨」者均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有關香港是中國不能分離部分的條文,執法部門會密切留意煽「獨」者的行動,必要時將依法採取措施,忠告有關人等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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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新聞稿

近日有自稱"香港民族黨"其發言人「陳浩天」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成立政黨,而其黨綱及目的,在現行實則或未來意圖中明顯已達違法,當中包括; 1.「主張香港獨立」 2.「建立香港共和國」 3.「支持並參與一切抗爭」 4.「廢除基本法」 5.「建立香港獨立勢力」 6.「進入議會後抗爭」 7.「阻唔到"撥款"就打人一身」 8.「於議會放催淚彈」 根據《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根據第十二條,香港是中國一個行政區域,鼓吹香港獨立的行為,違反《基本法》相關條文,亦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或其整體利益; 一如所有涉及違反《基本法》或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938年修訂,1997年6月30日重新刊憲),當中"煽動意圖"包括以下部份條例;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等等 根據《香港回歸條例》《釋義及通則條例》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凡條文內容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須解釋為對中央政府的提述; 上述對女皇稱呼條文,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等同; (a) 引起憎恨或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中央政府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中央政府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中央政府人民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因此,「港獨」違法,是有法、有歷史及有事實可依,我們作為香港市民,在此促請律政司立即依法撿控干犯刑事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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