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內是否有個「幸福摩天輪」

法院內是否有個「幸福摩天輪」

李家家 愛護香港力量秘書長

去年三月,攜帶自製辣椒油噴劑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活動的無業漢及地盤工人,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不准保釋上訴即時判囚六個月和九個月。時間再倒回上星期,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佔中」期間以疑似尿液的臭水淋向當值警員(這是何等「無底線抗爭」?到底曾以什麼作為推動力,他與香港警察真的如此苦大仇深非以淋尿來羞辱前線警員不可!)曾健超襲警拒捕案罪成,但只判囚五星期並可保釋上訴。

相對同類傷人案,同是發生於「佔中」期間,數名市民向坐鎮金鐘佔領區的「佔中總司令」黎智英投擲動物內臟,卻被判入獄九至十八星期不等。同樣是投擲污物,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向警員淋尿的代價是五星期監禁,而普通市民向香港「民主天父」黎智英掟豬內臟卻判九至十八星期。難道黎的身份比執法者香港警察更尊貴?到底法官是以什麼準則判刑?相信包括在任或已退休的法官,也沒有人能提供答案。

再看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焚白皮書時被告阻差辦公案件,裁判官先來個嚴斥,不過於判詞卻為放生兩人而對「阻差辦公」作出「令人敬佩」的重新定義,裁判官認為「二人的行為僅令探員不便,(探員)稍加費力(費時及兜路)便能完成工作」,故此判二人無罪!又看看《壹週刊》誹謗「霸王」案件,誹謗罪成但基於需要「保障香港言論自由」,主審法官最終判壹傳媒只向霸王集團賠償一個訟費也唔夠找數,根本沒有實質性懲罰的三百萬港元。

有法庭判案作例證,所有涉及公眾活動的「政治案件」,有罪無罪?判輕判重?完全有如幸運大抽獎,視乎被告是否好運,抽到一位「好官」作主審。只要好官當日心情特別,便會作出特別的判决,甚至突然「慈母上身」,發揮母愛無微不至的關懷,先嚴斥,後輕判。當然,不能比較的是,慈母只會眷顧愛兒,就算是不肖子,在慈母眼中,都是為理想而違法的小天使。如果是普通人犯案,當然得不到慈母的眷顧,就算他抱有多大的信念或崇高目的,必會為自身行為付上代價。或許這個「幸福摩天輪」只能為部分「假民主、真暴徒」轉動!

法院內是否有個幸福摩天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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