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書港言:當誹謗被詮釋為言論自由

當誹謗被詮釋為言論自由

壹傳媒誹謗霸王的世紀司官雖暫告一段落,可是主審法官陸啟康的判詞及其判刑準則,無疑是對近年已深受市民質疑的香港司法系統作出再一次打擊。首先,綜觀事件發展時序, 就算當日《壹週刊》的記者出於無知而犯下低級錯誤,以偽科學作假證供,用近乎創作故事的手法去報導『霸王致癌』。同時編審部門又因為絕對尊重同僚的『編輯自主新聞自由』,對如此嚴重的指控完全不加以求證及審核,恍惚只為著趕付印成書便任務完成。於出版前1天才象徵式致電通知霸王,並只給予4小時的回覆時限。不過就算霸王於限時內對《壹週刊》的指控作出回應也於事無補,反正書已付印,《壹》亦從沒打算讓霸王有自辯機會。到此,《壹週刊》是否存心「造死」霸王大家必心裡有數!而壹傳媒明知從事此等無恥及違法的勾當,公然惡意誹謗中傷市值百億的上市公司必會招來訴訟也甘於承擔,到底是出於『公眾知情權』及『保障消費者』,還是難聽D講句係「收左order做野」?!誹謗事件由始至終是赤裸裸利用傳媒公器進行不道德的商戰,有人收左錢要對霸王進行品牌謀殺。這是陰謀論還是明眼人都看得出來的事實,則仁者見仁,由大家自行判斷。

至於主審法官陸啟康雖判壹傳媒誹謗罪名成立,但基於『保障言論自由』故不能重判鉅額賠償,最後只判壹傳媒賠償三百萬港元予霸王集團。陸官認為輕判誹謗才能『維護言論自由』,其荒謬及弱智程度等同說電騙犯是『推動電子商貿』,開空頭支票商業詐騙是『自由貿易』! 今次霸王名義上贏官司但實際連訴費也要倒蝕,到底這個判決是處罰壹傳媒還是誹謗案的苦主霸王集團?法官是警戒壹傳媒不要再犯,還是予一眾被受壹傳媒的『言論自由』迫害的苦主一個清晰的訊息:莫要妄想和黎智英打官司,在香港的司法制度與及法官的公平公正制裁決底下可以尋得公義!

霸王一案的裁決絕對是一石激起千重浪,經過(壹)傳媒及法院的合力打造,香港不難成為「國際誹謗中心」,相信這會是香港傳媒繼免費報紙後又一新創的商業模式。有霸王案作案例,日後香港的(壹)傳媒可以明碼實價提供『言論自由』套餐予商界或政界作打擊競爭對手之用。根據企業規模及故事嚴重程度,提供三百萬、一千萬、三千萬等不同價目,服務包括創作文章故事寫死目標企業、以唧牙膏手法爆料及提供網上打手服務,與及最重要的律師費及安家費等。保證被攻擊對象唔死都只剩返半條命,股價大跌九成或從此消失於香港社會。試想只需花費一千幾百萬就可以搞垮一間百億千億上市公司,點計都有效益過拎舊錢去請巨星拍廣告宣傳自家產品吧!什麼一帶一路、國內民企來港上市等等。香港一天有黎智英的壹傳媒,還有外資(尤其是國內資金)對香港有信心嗎?誰能肯定自己不會成為霸王二號,壹傳媒筆下的下一個冤魂!
香港地下首席大法官黎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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