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新聞稿

近日有自稱"香港民族黨"其發言人「陳浩天」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成立政黨,而其黨綱及目的,在現行實則或未來意圖中明顯已達違法,當中包括;
1.「主張香港獨立」
2.「建立香港共和國」
3.「支持並參與一切抗爭」
4.「廢除基本法」
5.「建立香港獨立勢力」
6.「進入議會後抗爭」
7.「阻唔到"撥款"就打人一身」
8.「於議會放催淚彈」

根據《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根據第十二條,香港是中國一個行政區域,鼓吹香港獨立的行為,違反《基本法》相關條文,亦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或其整體利益;

一如所有涉及違反《基本法》或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938年修訂,1997年6月30日重新刊憲),當中"煽動意圖"包括以下部份條例;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等等

根據《香港回歸條例》《釋義及通則條例》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凡條文內容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須解釋為對中央政府的提述;

上述對女皇稱呼條文,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等同;
(a) 引起憎恨或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中央政府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中央政府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中央政府人民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因此,「港獨」違法,是有法、有歷史及有事實可依,我們作為香港市民,在此促請律政司立即依法撿控干犯刑事 、煽動及分裂國土
之"香港民族黨"及其負責人,不容姑息,其違法行為已達神憎鬼厭,嚴重擾亂香港安寧,破壞香港法治及市民賴以安定社會之《基本法》,我等必須共同捍衛香港法治、捍衛《基本法》,保障香港市民生命財產及多年努力所建立的一切,無受壓迫和威脅。姑息等如養奸,對破壞社會安寧、擾亂人民福祉之徒,必須予以嚴格懲處!

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新聞1

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新聞2

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新聞3

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新聞4

愛港力促檢控民族黨新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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