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示威者胸襲警員囚3個半月法官受威嚇

女示威者胸襲警員囚3個半月法官受威嚇

今年3月1日「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3男1女被告包括14歲首被告男生、20歲次被告男子鄺振駹、被指用胸襲警的30歲文員第三被告吳麗英,以及22歲第四被告男子潘子行,第一及第三被告被控襲警罪,第二及第四被告則被控阻差辦公,早前經審訊俱裁定罪成。

今早吳麗英在屯門法院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15日,潘子行被判囚5個月1周,鄺振駹遭判處入勞教中心。14歲首被告判入更生中心。4名被告聞判後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各獲准以5千元現金保釋。

暫委裁判官陳碧橋判刑時表示,兩周前裁決定罪後,自己受到威嚇,令他擔心人身安全,但強調不會因受到威嚇,感到憤怒而增加量刑,亦不會因受到威嚇,感到害怕而降低量刑,重申判刑不會受到威嚇影響。

陳官稱,自己已處理3宗「光復元朗」案件,其他法院裁判官亦處理過許多宗涉及佔中、佔旺、反水貨客的案件,他會用「猖獗」形容該類案件;而將來遊行時襲警案件不會少,法庭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免市民誤會襲警事小,法庭亦要保障市民和平示威權利。

陳官續指,涉阻差辦公的第二、四被告,性質遠較警員一般拘捕疑人搜身時遇到反抗嚴重,其中第四被告在案中拉走一名涉嫌襲警的一名疑犯,令警員未能捉到該疑犯,警方平時維持示威秩序相當困難,但第四被告的作為,令警員維持秩序更困難。

至於14歲首被告,陳官指,留意到他去年始,參與許多佔中、佔旺、反水貨客活動,由去年12月底起,已4次被捕,當中2次更被控方落案起訴,包括本案,陳官認為其父母未能管束首被告,令首被告身陷被檢控、被定罪的危險,認為其父母不欲見兒子經歷被捕、被檢控、被定罪,故首被告較適合入更生中心。

女文員涉胸襲警員案,吸引包括聲援人士在內約100名市民到庭欲旁聽,多輛警車在法院外停泊,大批警員在場戒備,而開庭時,逾50人坐滿法庭。

反水客4示威者保釋上訴官稱毋懼受威嚇

今年三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活動,四名參與者被控襲警及阻差辦公等罪,早前被定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監禁,各被告均提出上訴及申請保釋。

四名被告被定罪後被還押,早上由囚車押送到屯門法院,三男一女被告依次為一名14歲中學生、20歲學生鄺振駹、30歲女船務主任吳麗英、及22歲大學生潘子行。被裁定襲警罪成的首被告及吳麗英,分別判入更生中心及監禁三個月十五日。鄺振駹及潘子行阻差辦公罪成,則被判監五個月一星期,其中鄺振駹判入勞教中心。

按控方證人供稱,今年3月1日「光復元朗」活動期間,一名總督察見到多人衝出馬路,上前攔截。首被告用肩膀撞其左胸,次被告衝前推開,第三被告用胸口撞他的右上臂,還有叫喊「警察非禮」。

裁判官陳碧橋判刑時,接納遇襲警務人員只是受輕微傷害,但指女被告以胸部撞對方後,大叫「警察非禮」,其他集會人士跟住一齊叫,並引來他們擲出大量雜物。

對於辯方早前曾指,遊行是行使公民權利,期間發生的襲警,性質與吸煙人士襲擊控煙辦人員等情況不能相提並論。但裁判官不認同,說看不出兩者有甚麼差別,又指過去一段時間已處理三宗同類案件,他覺得遊行集會人士襲擊警務人員情況猖獗。而眾所周知,未來日子遊行不會減少,警方要能維持秩序,才能讓集會市民行使和平集會權利。

裁判官表示必須向社會發出信息,遊行示威是市民的權利,但襲擊是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懲罰,判處阻嚇性刑罰。至於阻差辦公行為,會令警方維持秩序難上加難,比起集會者被捕前反抗行為更嚴重。

裁判官在判刑後特別提到,案件在裁判後他也受到威嚇,曾擔心自己人身安全,但沒有對此感到憤怒,也沒有因此影響判刑。

攻民黨說好的司法獨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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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sponse to 女示威者胸襲警員囚3個半月法官受威嚇

  1. Leung Kiu Sing says:

    一定要重判這些暴徒以警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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