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佔中」的真面目

暴力「佔中」的真面目

陳曼琪 律師

「佔領中環」對香港的負面影響極具長遠摧毀性,別有用心的人煽動群眾參與犯法,犧牲他人利益,藉群眾違法及可預見的暴力衝突,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是反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憲制地位,反和平協商循序漸進推動香港民主,窒礙普選順利進行的自私、不道德及不公義的行為。民調結果顯示,多數人反對「佔中」。「佔中」既不存在爭取公義的事實基礎,又不具廣泛認受性,是不公義的自私違法行為。

「佔中」不是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是以公開蓄意的有限度違法行為,真誠地基於公義,為了社會整體利益,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以抗爭行為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賀輔明勳爵 (Lord Hoffmann) 於英國上議院R v Jones (Margaret) & Others [2007] 1 AC 136 案件判詞中指出,公民抗命的特徵有行動節制,不會造成過分的破壞或不便,當事人不在庭上抗辯以顯示自己對信念的真摯。賀輔明勳爵更於同案中頗嚴厲地批評,被告藉犯法而把法庭變作其政治平台的行為。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偉昌法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古思堯及馬雲祺HCMA 482/2013案件更指出,公民抗命不是獨立的求情理由,被告的動機、手段、後果及對社會的影響都是考慮因素。

鼓吹「佔中」的戴耀廷以「核爆中環」、「核爆香港」來形容「佔中」對香港的影響。他聲稱「佔中」核爆所產生之輻射破壞力要使香港成為難以管治的地方。另一位「佔中」發起人陳健民亦多次警告,若不讓香港有「真普選」,香港會很危險,終有一次動亂。戴耀廷承認,「佔中」可能引發暴力衝突及流血事件。因此,「佔中」的目的是擾亂香港,不是公民抗命。

《基本法》符合國際標準

英國於1976年並無將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b)條有關選舉及被選權不受無理限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引入香港。相反,《基本法》第25、26、45條及1997年6月30日頒布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第21(b)條,已將上述普及而平等,不受無理限制的選舉權及被選權引入香港。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只訂明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無提及普選產生。唯有《基本法》第45條清晰賦予港人普選行政長官權利。因此,現今的香港民主政制發展模式,比港英管治時代更進步,比《中英聯合聲明》更明確。

香港從屬中國一部分的憲制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及《基本法》序言,《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及原意是以從屬中國一部分的特區法律地位為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從香港的歷史和實況為考慮,落實「一國兩制」,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及改革,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實施。HKSAR v Ng Kung Siu & Another (1999) 2 HKCFAR 442及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2011) 14 HKCFAR 95的終審法院判詞也引證了97年回歸,香港進入嶄新的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原則亦歸於公共秩序的概念之內。因此,香港任何政制發展及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公民提名」及「公民推薦」違反《基本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9條,已明確訂明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基本法》第45條的解釋亦必須以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落實「一國兩制」,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為目的,從歷史及實況出發,保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因此,提名委員會的四大界別的組成是依香港政制的歷史及實況發展,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有專屬性、實質性和排他性,不可與第三者分享或共享。中央任命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因此,「公民提名」及「公民推薦」是違反《基本法》的。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根據《基本法》第45條、附件一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是屬國家行使主權,是理所當然的事。我們現在最迫切的工作,是凝聚共識,啟動政改「五步曲」,務使立法會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政改方案,邁向2017年普選之路。

「佔中」否定《基本法》

「佔中」將破壞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理性、務實、包容、多元化的核心價值,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市民日常生活,衝擊正常社會秩序,破壞香港經濟秩序及國際形象,危害香港的繁榮穩定,不利落實「一國兩制」,使香港難以管治。「佔中」將損害香港的民主發展,普選的進程,使社會更加分裂,使各方不能依法協商,凝聚共識,使政改「五步曲」中的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不能達到。「佔中」否定《基本法》,拆毀通往普選之路,離間中央與港人之互信關係。

「佔中」危害年青人的前途

「佔中」極有可能引致不同程度的刑事罪行,包括《公安條例》的非法集會罪、行為不檢罪、擅闖罪、強佔處所罪及在公眾地方打鬥罪、《警隊條例》的阻差辦公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阻差辦公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及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侵犯人身條例》的襲警罪及傷人罪、《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等等。但是,「佔中」三子仍利用及要求參與者以身試法,以個人前途作賭注,冒犯罪判刑及監禁的風險作違法的行為。「佔中」公然煽動全民犯法,包括煽動未成年人參與支援,實為犧牲全港市民,尤其危害年青人的前途。

守護法治向暴力「佔中」說不

社會各方需凝聚「反佔中」共識,守護香港、守護法治,向暴力「佔中」說不。社會各方亦需於緊貼《基本法》軌跡之同時,找尋法律框架下最大之協調空間。政改方案不是終極方案,香港民主普選發展將是不停步的優化,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商有量,凝聚共識,先取2017年普選特首,開啟普選之路。

「佔中」是自私、不道德及不公義的違法行為。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抱憾終身。

廢青亂港暴力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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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sponse to 暴力「佔中」的真面目

  1. Leung Kiu Sing says:

    長毛正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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