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娘老師」辱警犯法違反操守必須追究

「罵娘老師」辱警犯法違反操守必須追究

在粗口辱警事件中,林慧思不論在言行、操守、品格上都不符合為人師表的要求。一是她公然阻差辦公,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涉嫌觸犯了《公安條例》;二是她身為教師卻言行粗鄙、思想偏激,對政見不合的學生動輒稱作「五毛」,是極壞的「榜樣」,違反了《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三是她對於執勤警員粗口罵娘,言辭粗鄙低俗,衝擊社會道德底線。根據《教育條例》,當教員作出足以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以取消其教員註冊。現在林慧思的言行已經構成專業失當,何況更涉嫌觸犯法律,全部都有網上短片作證,教育局理應調查事件,不容害群之馬禍害香港下一代。

特首梁振英日前出席地區大會時表示,要求教育局就小學教師林慧思粗口辱警一事提交報告。教育局昨日指有關學校正處理事件,局方會繼續跟進。教師的行為操守須受到專業守則的嚴格規管,林慧思事件引起家長憂慮以及社會關注,特首責成局方跟進事件,正顯示對教師質素的重視。然而,反對派卻反應激烈,教協身為教師專業組織竟指林慧思講粗口「是單一事件,亦是小事」,當局的做法是要製造「白色恐怖」云云。原來,在教協心中,老師當街罵娘辱罵警員只是小事。

事件發生至今,反對派一直千方百計為林慧思護短,一是轉移視線,將事件說成是警方處理不當,林慧思路見不平才突然發癲,《蘋果》社論更以此將她吹捧成「香港人榜樣」;二是故意淡化,就如教協之流將事件說成是普通一句粗口,加上林慧思已經作出了毫無誠意的道歉,社會不應再追究,其任教學校也不應對她作出懲處。然而,反對派的辯護嚴重違反事實,林慧思並非是出於義憤,也不是因為警方處理不當,而是有預謀地衝擊警權。當時警方已經將雙方分隔,但林慧思及其丈夫卻衝過去拉著警員不斷的挑釁辱罵,其「調理農務蘭花系」戰友早已準備多部攝錄機拍攝,並將短片放上網。這些說明事件本質是一次有組織、有預謀的辱警事件,豈能聽之任之?

故意挑起事端挑戰警權

事實上,林慧思在事件中的三大惡行已足以取消其教席。一是公然踐踏法治。當日警方已經拉起了封鎖線,而林慧思竟然撕爛警方膠帶及闖入警方封鎖區,繼而對警員大聲喝罵,阻礙他們執行職務,更引起了現場混亂。警方的封鎖區是有法律效力,絕不容一些人公然干預闖入,而現場圍觀人士眾多,但沒有一個人走入封鎖區,說明市民都知道這是法律所不容許,但林慧思偏要知法犯法。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B條,任何人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十二個月。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最高可判監六個月。林慧思當日的行徑已經涉嫌觸犯兩罪。雖然當時警員沒有即場將她拘捕,但法律人士已指出,警方未有在懷疑有罪行發生時即場即時執法,不代表事後不可重新調查和執法。如果警方事後接獲市民舉報,警方更責無旁貸「一定要去查」。請問,一名公然犯法挑戰警權的人是否還適合做教師?

師德、公德、品德都有虧

二是違反《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守則》列明,教育工作者有6個方面的責任義務,包括「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林慧思在大庭廣眾之下指著警員肆意罵娘,粗口橫飛,拒絕遵守法規,挑釁維持法紀的警員。她還被揭發將任教的學生稱為「自閉仔」,肆意嘲笑;對於一些不合意見的學生留言,不問情由將他們指為「五毛」;在課堂上宣傳其反國教、激進對抗思想,更多次穿寫上粗口諧音的衣服參與各項政治行動,這些行為都與《守則》要求「保持教育專業榮譽、尊嚴與情操」的條文相違。而且,在事件之後,其潑婦罵警的行為以及低俗粗口已經廣泛傳播,對全港學子做了極壞的「榜樣」,如果將來大批學生效法她在課堂上大說粗口,並說是從林老師身上學習,請問其他教師如何教導,教師的尊嚴和操守何在?

三是衝擊社會道德底線。在最新短片可見,林慧思及其丈夫對著一名警員肆意粗言侮辱,當時警員正禮貌地勸他們冷靜,但她竟然狀若瘋婦對警員喝罵,「我講粗口咪講粗口啊,我×你老母,你拉我啊!」這句粗口相當低俗,就是一般市民也不會以這些粗口去辱罵他人,原因是這句粗口有極為侮辱性的含義,屬於嚴重的語言暴力,身為教師不論因為什麼原因,都不能以這句粗口來辱罵他人。林慧思的言行已經衝擊了社會的文明底線,她必須為自己的言行承擔責任。

教育局一直對註冊教師有嚴格的規管,目的是維持教育質素,而教師領取公帑,其行為也理所當然受到局方監管。現在有教師做出如此傷風敗俗的行為,特首責成教育局跟進是應有之義,並非反對派所指的什麼「白色恐怖」。相反,當局依法追究失德教師,竟然受到反對派及其喉舌的肆意批評,教協上綱上線,究竟誰才在煽動「白色恐怖」?《教育條例》規定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作出足以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就可取消其教員註冊。現在林慧思不但公然踐踏法治,而且當眾辱警罵娘,敗壞為人師表形象,對社會造成極惡劣的影響。教育局絕對有理由取消其教席,以免她繼續禍害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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