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外傭居港權案作出終極裁決判政府勝訴

【政府勝訴】終審法院就外傭居港權案作出終極裁決判政府勝訴,判詞指《入境條例》列明外傭身分不被視為「通常居住」,因此即使住滿七年亦不能享有居港權。

至於政府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同時解決雙非問題,終院則認為毋須釋法。

終審法院駁回外傭就居港權案的終極上訴,針對外傭一方認為,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終審法院認為,外傭持有有效證件入境住滿7年,只是審視其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義的其中一個特點。

不過,外傭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必須受僱於合約指明的僱主,並居住在有關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亦必須返回原居地,因此,外傭居住的特質,遠離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住」。

另外,對於政府要求終審法院就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對基本法解釋權一事,向人大常委會尋求澄清,終院認為,法院是在無參照99年釋法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拒絕當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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