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乙錚的文章確實有誹謗特首梁振英之嫌

練乙錚的文章確實有誹謗特首梁振英之嫌

文:Joanna A. Chan

特首梁振英先生自上任以來,一直被泛民主派和各黨派政黨圍剿,被拖後腿,不能有效施政。近日於《信報》發表文章的練乙錚卻發表了一篇文章名為:「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確實有誹謗特首之嫌。筆者並沒有修讀過法律課程,只在碩士課程中修讀傳媒法律,但對當中有關傳媒會犯的誹謗罪有點研究,就讓筆者從語言學(Linguistics)的角度和法律角度出發,深入剖釋練的文章是否有誹謗成份。

首先,就讓我們了解一下法律的條文。以下是在律政司的雙語法例網列舉出有關誹謗罪的條例:

第21章第2條:“報刊”(newspaper) 指刊載公眾新聞或刊載對公眾新聞的論述,或全部或主要由廣告所組成,並印行發售的任何刊物,該等刊物在香港定期、分輯或分期出版,而每次出版相隔不超逾36天; (由1986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對於有政客和其他所謂學者試圖以新聞文章不是新聞報導方式寫作,只是個人評論文章,這並不可以成為抗辯理由,因為根據以上的法律條文,任何在報刊上的文章都屬於對公眾人士的論述,如果評論和所報導的與事實不符,報界人士都有機會犯上誹謗罪名,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

第21章第5條: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第21章第7條:(1) 在就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的告發而進行的審訊中,所控告事項的真實性可在被告人作出下述答辯後予以研訊,但除非所控告事項為公眾利益而應予發布,否則不得成為免責辯護。

(2) 為了使被告人有權就所控告事項的真實性提出證據,作為對該項告發的免責辯護,被告人就該項告發作出申辯時,必須以在誹謗訴訟中指稱有理可據的現行規定方式,指稱所控告事項的真實性,並須進一步指稱為公眾利益而應將所控告事項發布,以及為公眾利益而應將所控告事項發布所基於的有關事實;檢控人對是項答辯可全部予以否定作為概括的答覆。

在練文章的第一段,他寫道:「即梁及其軍師張震遠交不出當日梁稱受他委託替他驗屋查僭的專業人士名單,因為那些驗樓專家其實都是子虛烏有。」最後那句:「驗樓專家其實都是子虛烏有」是一個肯定句的陳述,亦即definite statement。任何人說這句說話時,如果肯定這是事實,就會說出一句肯定的句語,例如:「這些家庭傭工都是從菲律賓來的」,這是基於事實的陳述,可以以他/她們的護照作證來證明他/她們的原居地。但特首梁振英的驗樓專家的名單都已經早在他在網上刊登的聲音和附件上詳細列出,這句陳述句子,根據法律條文來說,就已不是基於事實的根據而論述,而是基於他個人對梁的個人不公允評論,有違事實。

其次,練亦在文中提到:「梁在僭建事上欠缺誠信,早已是不爭之實……港人的邊際收益,頂多是知道貴為行會成員的張震遠乃是協助梁欺騙市民、欺騙中央的共犯而已。」對於練的指控,說梁振英是欺騙市民,欺騙中央,證據何在?那他欺騙廣大市民背後的犯案動機又是什麼?練並沒有說明和具體指出。

另外一段:「有前高官「梁粉」參與的「上海仔飯局事件」之後,迅速在形象上與黑勢力切割,相當成功;不料,前不久的挺梁反示威中,出現黑道派錢計人頭的醜劇,傳媒報道人贓俱獲,梁政權的切割努力,就不顯得那麼有效。這次劉提供的有關信息,更令梁與黑道之間的盟友關係無法掩藏。」練在這裡所指的黑勢力,很明顯是指社會上的黑社會勢力。根據香港法律第150章第20條:

(2)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由1964年第36號第4條修訂;由1988年第30號第4條修訂)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如練的指控屬實,他又能搬出理由和證據說明梁振英為三合會成員/收受有關利益等,梁就會被判處有罪。但如果練的指控根本沒有實質證據支持,練的所謂公平論述就根本不成理由,誹謗罪一定成立。要知道,被指是三合會成員是何等嚴重的指控,這絕對令一個人的名譽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即梁振英在政府和社會上的地位和名聲!另外,這項指控亦是錯誤引導讀者聯想到梁振英先生和黑社會有密切的關係,這絕對有損梁先生的形象。

練文章的其他部份,例如:「最後得到黑道百分百支持」、「是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說是紅色父系與黑色母系結合的產物」、「真正嚴重的欺君罪,乃梁氏暗地裏炮製了一個帶有廣泛欺騙性的「黑底民意」、「黑道將如何透過特首的回禮」、「中國出了一個關鍵時刻靠黑道資源上台的特區首長」、「港人會怎樣看他「海涵」一個染黑特首」、「怎麼現在梁振英也同樣黑道化?」、「其二揭露梁氏取得政權,一半靠黑道,未來的香港社會各方面必定因而逐步染黑」和「允許立法會以各種有效機制向三個涉黑助選當事人套取材料是一個辦法」,不斷用「黑」這個字指明梁振英是受黑道所影響和他受盡黑道的支持,單在以上列出來的文字,當中已有10個字是「黑」字,而在他那篇文章裡,更一共有20個「黑」字。用文字潛移默化地把梁先生與黑社會有關的訊息一而再、再而三地論述,是絕對不公平,而且練由文章開始至文末也沒有解釋過他所指的黑道是什麼,也沒有提供實際證據去作評論的基礎,指出梁振英先生如何炮製一個「黑底民意」,他怎樣靠黑道上位等,只是從個人觀點出發來不斷以文字攻擊受害人的聲譽,這是一個公義社會絕不能容忍的事情!

說了那麼多,其實誹謗罪能成立的關鍵,在於被告(即誹謗別人的練)能否提出有力的實質證據來指控梁振英,他是否基於實事而論述。另外,亦在於梁振英先生能否提出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他與黑社會根本毫無關係,而這論述只是基於練本人的觀點和惡意誹謗去有意圖損害梁先生的名譽。如果梁先生能提出此證據,那練就必定會被定罪,最高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最後,我想揭示傳媒在這件事上有多醜惡:他們每每聲稱自己作為社會上的第四權,但原來他們並不是以監察政府為實,而是以攻擊政府、令政府淪為眾矢之的人民公敵,以打擊政府至於無政府狀況為實,一心以為這是迫令北京政府可以給予香港雙普選的手段和機會,不斷假借公允評論和自由民主為抗辯理由來不斷使政治「跪低」!

香港傳媒,你們可恥至極點!香港人已忍夠了你們!!請向梁振英生先公開道歉!!

香港有你這種傳媒,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的恥辱!!

漢奸走狗賣國賊練乙錚

漢奸走狗賣國賊練乙錚

香港的言論及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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